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試行)》
浙人社發〔2024〕66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
為加強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后的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保障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安全,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我們反饋溝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規范工傷保險醫療服務行為,保障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17〕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機構)的申請與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簽訂、協議履行與管理等事項。
本辦法所稱的協議機構是指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工傷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工傷職工是指參加我省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
第三條 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各級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協議機構的申請受理、審核評估與協議簽訂,指導協議機構接入浙江省工傷聯網結算系統,對協議機構進行協議管理考核。
省級經辦機構同時負責修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文本,指導各級經辦機構做好協議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協議簽訂
第五條 協議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
(二)具備為工傷職工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的條件,在工傷救治或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專業技術優勢;
(三)遵守國家、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標準;
(四)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協議機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等級證書;
(四)主要科室設置一覽表;
(五)開展主要醫療服務項目的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六)按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辦機構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獲取以上材料或信息的,原則上不提交;續簽協議的,不重復提交材料。
第七條 協議機構新增執業地址申請提供工傷醫療服務的,應以協議機構為主體向新增執業地址所在地經辦機構另行提出申請。
有多個執業地址的協議機構應加強對各執業地址的日常監管,確保各執業地址依據協議提供服務。
協議機構合并、分立的,應以新設立的機構重新提出申請。
第八條 每年6月、12月,各級經辦機構開展協議機構集中申請受理工作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公告。
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后,經辦機構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備的,應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告知醫療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醫療機構補正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請的,受理審查時間重新起算。
第九條 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按以下流程進行審核評估:
(一)初步審核。通過申請資料審查、信息系統核查、函詢相關部門意見等形式對申請機構的資格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評估。對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開展評估,評估過程包括現場走訪與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應成立專家組,由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稽核內控部門等人員組成,一般為5-7人。專家組成員與被評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評估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基本設置、信用情況、醫療服務能力、信息化建設、內部管理、價格管理、便捷服務與投訴等。
審核評估情況復雜的,報經辦機構負責人同意,審核評估期限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審核評估結論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確定為合格的,經辦機構與該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協議期限一般為1至3年,由雙方協商確定。
確定為不合格的,經辦機構應告知該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對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經辦機構應另行組織審核評估,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評估內容主要圍繞初次審核評估扣分內容展開,未扣分內容不再審核評估。
第十一條 協議簽訂后,經辦機構應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名單并報省級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省內協議機構互認。工傷職工前往省內參保地以外的協議機構就醫的,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但未報經辦機構同意轉診轉院的,不支付本次就醫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
工傷職工到其他非協議機構就醫,需提出申請,經辦機構同意的,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章 協議履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協議期間,經辦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協議機構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監管;
(二)按照協議約定與協議機構結算相關費用;
(三)向協議機構提供就醫工傷職工參保繳費狀態、工傷認定決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目錄信息;
(四)及時向協議機構提供工傷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等情況,并對其相關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協議機構完成工傷聯網結算工作。
第十四條 協議期間,協議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遵守工傷保險法規政策和服務規范,全面履行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工傷醫療服務;
(二)建立與工傷醫療服務相關的管理制度,配備機構或人員從事工傷醫療服務管理,做好醫務人員工傷保險法規政策、就醫服務及結算流程培訓,開展工傷保險政策宣傳,提供工傷就醫服務指引;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推進相關信息系統改造升級,推動與經辦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工傷醫療費聯網結算;
(四)接受經辦機構協議管理考核和工傷醫療服務監管;
(五)按照協議約定做好費用結算工作;
(六)建立知情確認制度,對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和范圍的醫療費用,明確告知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該費用;
(七)妥善處理舉報投訴和社會監督反映的問題。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到已接入浙江省工傷聯網結算系統的協議機構就醫的,協議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先行墊付按規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及因治療工傷住院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費用;經辦機構應及時完成費用審核和撥付。
工傷職工到暫未接入浙江省工傷聯網結算系統的協議機構就醫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自費墊付醫療費用,再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經辦機構經審核后,應及時撥付符合規定的費用。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執行,支付診療項目(含醫用耗材)費用按照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支付費用時不分甲、乙類,不受醫?!白愿侗壤毕拗?。
第十六條 《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申請書》中的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協議機構應在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交《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和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與協議機構在協議中約定中止、解除、終止協議情形,依據協議加強對協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協議中止期間、協議解除及終止后,工傷職工到原協議機構就醫的,該機構應告知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費用。協議中止、解除、終止前入院治療的工傷職工,尚未辦理結算手續的,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協議中止期間、協議解除及終止后,工傷職工因情況緊急就近入院治療的,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第十九條 協議中止、解除、終止后,經辦機構應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名單并報省級經辦機構。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協議機構履行協議情況的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內容包括服務質量、服務行為、結算管理等,可通過定期考核、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考核評估結果與協議續簽等工作掛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辦機構發現協議機構違反協議的,可以督促其履行協議,按照協議約定暫?;蛘卟挥钃芨顿M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或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協議機構未按國家及省的規定或協議約定提供服務,造成工傷保險基金重大損失或帶來惡劣社會影響的,經辦機構可按《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向相關部門建議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進行管理,由相關部門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對相關責任人員,其違規行為納入職稱評審的醫德醫風、執業規范等考察范圍,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協議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解除協議,并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責令退回騙取的工傷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協議機構和相關人員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就醫的信息進行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協議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采取措施對協議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數據、材料等保密,保護工傷職工隱私。
經辦機構與協議機構違反規定或協議約定泄露工傷職工就醫信息的,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跨省異地就醫的工傷職工到協議機構就醫的,按照跨省異地就醫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原已按照本地規定簽訂協議的協議機構,在協議履行期間如未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原協議到期后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續簽協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實施,試行期限2年。此前我省及各地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后國家和我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申請書
2.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
3.浙江省工傷醫療機構資質評估評分表
4.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附件1
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申請書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填寫說明
一、該表填寫內容可打印也可用藍色或黑色水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楚,內容真實完整。
二、符合申報條件并愿意提供工傷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可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申請書》,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材料可提供紙質復印件或照片、掃描件:
1.法人資格證書;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等級證書;
4.醫療機構主要科室設置一覽表;
5.開展主要醫療服務項目的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表格內容填寫不下可附頁。
醫療機構主要科室設置一覽表
醫療機構名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開展主要醫療服務項目的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醫療機構名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
(單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工傷醫療機構資質評估評分表
評估專家簽名: 評估日期:
備注:得分達到80分(含)以上的為合格。
附件4
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為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工傷醫療服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工傷醫療服務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國家及省有關工傷保險、藥品、衛生、物價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嚴格執行本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義務向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醫務工作人員宣傳工傷保險的各項政策。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和履行協議的情況。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工傷保險法規、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等情況,加強對工傷保險醫療服務費用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醫療費用;對乙方開展法規、政策和經辦業務培訓,聽取乙方對改進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 乙方應依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及本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規范的醫療服務,通過優化就醫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綠色通道等,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必要的救治。
乙方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指定一名院領導和至少一名管理人員負責工傷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并報甲方備案。乙方要加強內部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并留存備查。
第五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協議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內容包括服務質量、服務行為、結算管理等,考核評估方式及方案由甲方確定。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開展各項管理考核工作。
乙方有違約違規行為的,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和本協議約定,視情節及后果輕重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條 甲、乙雙方有義務對對方提供的有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七條 甲方應本著為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的原則逐步完善工傷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和結算制度,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就醫管理與服務管理
第八條 本協議所稱的工傷職工是指在本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乙方在其服務范圍內,為工傷職工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時,乙方應認真核驗工傷職工身份憑證(社會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發現人、證不符時,應拒絕記賬醫療費用并及時通知甲方。
乙方根據工傷職工的工傷部位,區別工傷和非工傷疾病,分別診治和計費;乙方不得將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列入工傷醫療費結算范圍。
第十條 乙方應按衛生健康部門的相關要求為工傷職工建立醫療檔案。醫療檔案應真實、準確、完整,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因病情復雜需轉診轉院治療的,乙方應協助工傷職工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第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及物價有關規定,因傷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規收費。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住院實行一人一床制,乙方應嚴格執行入院、出院標準,杜絕工傷職工掛床住院等違規行為的發生;如在檢查中發現工傷職工無故未在病區,經查實為掛床住院的,甲方不支付本次住院費用,并視情節輕重按照本協議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入院、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相關手續,工傷職工達到出院標準但拒絕出院的,乙方應為其辦理按自費處理的有關手續,同時將有關情況告知甲方;乙方不得將未達到出院標準的工傷職工催趕出院或要求其自費住院。
第十五條 乙方對工傷職工用藥應遵循藥品說明書,嚴格掌握目錄內特殊限定藥品的使用范圍,并留存依據便于甲方核查。超出藥品適應癥或特殊限定范圍、缺乏相關依據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乙方醫師開具處方鼓勵按照先口服制劑后注射制劑、先常釋劑后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價格低廉的藥品;藥品目錄中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不宜疊加使用。
第十七條 乙方為工傷職工開具處方以及出院帶藥的品種和數量應當符合本次就診工傷病情所需,并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乙方所售藥品應符合藥品價格政策規定,并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執行;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規定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乙方應當嚴格掌握各項化驗、檢查的適應癥,不得將特殊檢查項目列為常規檢查。不得將臨床“套餐式”、“體檢式”檢查作為常規檢查,不得將特殊治療項目列為常規治療。
第二十條 乙方開展物理治療、康復項目、中醫診療項目,醫務人員須具備相關執業資格或技師資格。診療時,須如實登記工傷職工治療信息,明確記錄治療部位、次數、診療和治療目的,醫務人員及工傷職工本人(本人無法簽名的可由近親屬代簽)簽字后,留存備查。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虛構醫療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 乙方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服務項目應符合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規定,并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執行;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產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要求提供非工傷病情治療或者相關標準和范圍之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住院服務的,乙方應當書面告知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該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與乙方發生醫療糾紛并涉及醫療費用結算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在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前,甲方暫不予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乙方應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甲方,甲方不支付因醫療事故及治療其后遺癥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章 費用結算
第二十四條 乙方已接入浙江省工傷聯網結算系統的,由乙方先行墊付按規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及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住院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乙方向甲方申請費用結算,應按要求及時上傳費用清單、醫囑、病歷等信息;甲方按規定對費用進行審核,并及時將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費用撥付給乙方。
第二十五條 乙方暫未接入浙江省工傷聯網結算系統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自費墊付醫療費用,再按規定向甲方申請手工報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方未按本協議規定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協議。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工傷職工權益出現較大風險隱患的,甲方有權中止協議,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中止期間,暫停履行協議。乙方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經甲方確認的,甲方應及時恢復履行協議;整改完成時,已超過協議有效期的,協議終止:
(一)未按本協議要求落實管理措施,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未按甲方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工傷職工的病歷資料、處方、治療單(記錄)和藥品等資料的;
(三)未按要求向甲方告知工傷職工在乙方就醫發生醫療事故的;
(四)未及時處理工傷職工投訴和社會監督反映問題的;
(五)未及時向甲方申報本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的;
(六)其他可能造成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職工權益出現較大風險隱患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暫停撥付、不予撥付費用,并可視情節及后果嚴重程度中止或解除協議;已結算的違規費用,乙方應主動退回:
(一)虛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偽造資料、票據、收費明細,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
(二)將非工傷治療產生的費用、超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結算;
(三)將因醫療事故及治療其后遺癥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工傷費用申報;
(四)掛床住院、推諉接收工傷職工入院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時間;
(五)違背診療規范進行診療;
(六)其他損害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協議:
(一)一個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以上被中止協議或中止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經重新審核評估不合格的;
(三)出現停業、歇業或不可抗力等客觀情況致使協議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司法部門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協議機構資格的;
(六)拒絕、阻撓或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門及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審核、監督檢查的;
(七)協議機構存在本協議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工傷保險基金重大損失的;
(八)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繼續履行協議將可能造成工傷保險基金重大損失的;
(九)國家及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的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乙方應在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和相關材料。
以下重大信息變更時,甲方應重新審核評估,審核評估不合格的,解除協議:
(一)乙方機構地址搬遷的;
(二)乙方的服務范圍、信息化情況等發生變化,導致已約定的部分醫療服務無法繼續開展的;
(三)其他影響審核評估結果的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終止:
(一)乙方被解散、撤銷、責令關閉、宣告破產、被吊銷法人資格證書的;
(二)乙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失效、被吊銷、注銷的;
(三)協議期滿,未續簽協議的;
(四)國家及省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乙方要求中止、解除協議,應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中止、解除協議。
協議到期前1個月,甲、乙雙方應將是否續簽協議的意愿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的,可續簽協議,無需重新審核評估。但乙方出現本協議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信息變更的,應重新審核評估,審核評估不合格的,不得續簽協議。
第三十三條 在協議中止期間、協議解除及終止后,工傷職工到乙方就醫的,乙方應告知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費用。協議中止、解除、終止前入院治療的工傷職工,尚未辦理結算手續的,按規定向甲方申請手工報銷。
協議中止期間、協議解除及終止后,工傷職工因情況緊急就近入院治療的,按規定向甲方申請手工報銷。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未按國家及省的規定或協議約定提供服務,造成工傷保險基金重大損失或帶來惡劣社會影響的,甲方可按《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向相關部門建議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進行管理,由相關部門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對相關責任人員,甲方有權建議相關部門將其違規行為納入職稱評審的醫德醫風、執業規范等考察范圍,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甲方應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就醫的信息進行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乙方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采取措施對協議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數據、材料等保密,保護工傷職工隱私。甲方和乙方違反規定或協議約定泄露工傷職工就醫信息的,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及省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調整的,本協議與調整后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調整后規定履行。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乙方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省內協議機構互認。省內異地的工傷職工前往乙方就醫的,乙方按照本協議執行。
跨省異地就醫的工傷職工到乙方就醫的,按照跨省異地就醫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協議期滿,續簽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或按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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