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
《成都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民規〔2024〕4號
各區(市)縣民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
《成都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民政局第4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成都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老年人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和服務管理,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醫保發〔2023〕2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23〕3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以下簡稱照護需求評估),是指對具有照護需求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依申請對其失能程度、照護情況等進行評估、確定等級。具體包括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和長期護理失能等級評估。評估等級作為申請人享受養老服務補貼、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等政策的必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
(一)本市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中的老年人;
(二)未參加本市長期護理保險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和非本市戶籍持有居住證的老年人。
第四條 照護需求評估管理應遵循公平公開、科學規范、權責明晰、高效便民的原則,不斷提升評估管理專業化水平,為申請人提供科學客觀公正的評估服務。
第五條 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協同推進照護需求評估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完善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辦理流程,對民政部門確定的評估機構實施管理;市醫保局負責制定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辦理流程,對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實施管理。
各區(市)縣民政部門、醫保部門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估機構
第六條 評估機構包括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機構和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
(一)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機構由區(市)縣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可優先確定為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機構;
(二)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同時申請成為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機構和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不得同時承擔依評估結論而開展的長期護理和養老護理服務工作,不得同時承擔長期護理保險經辦工作,評估機構出資人不得開辦或參與開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八條 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人數不少于10人,其中具備醫學背景的專職評估人員不少于5人。評估機構負責人和評估人員必須無相關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符合上述條件的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機構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愿向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縣民政部門按程序確定后,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簽訂評估服務協議,成為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定點評估機構。區(市)縣民政部門確定的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定點評估機構名單應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章 評估人員
第九條 評估人員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經專門培訓合格、具體實施照護需求評估的專業人員。
評估人員包括評估員和評估專家。評估員負責采集評估信息,協助開展現場評估。評估專家負責開展現場評估,提出評估結論;承擔復評工作;依據護理服務需求提出護理服務計劃建議。
第十條 評估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醫學、護理、康復、心理、長期照護、養老服務與管理等相關專業背景,從事相關專業工作2年(含)以上;
(二)參加規范化培訓并考核合格,掌握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或長期護理失能等級評估標準,熟悉評估操作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在工作中能夠做到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客觀公正,相關行業領域無不良信用信息記錄。
評估專家除須具備上述第(二)項、第(三)項條件外,還應具有臨床醫學、護理、康復、精神心理等領域中級及以上職稱和2年(含)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 區(市)縣民政部門和醫保部門應分別按養老服務補貼和長期護理保險政策的管理要求,建立評估人員庫,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培訓考核同時成為民政、醫保部門評估人員。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市醫保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評估人員規范化培訓機制,提升人員隊伍專業化水平;區(市)縣民政部門和醫保部門應完善檔案制度,規范人員管理,定期組織考核,明確準入退出機制。
第四章 評估標準
第十三條 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執行《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執行《長期護理失能等級評估標準(試行)》和《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四條 探索建立評估結果跨部門互認機制,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可直接采用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機構同時作為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的采用《長期護理失能等級評估標準(試行)》作出的評估結論,民政部門認可評估結果。
第五章 評估流程
第十五條 申請與受理。有條件的區(市)縣可由民政部門及醫保部門聯合在鎮(街道)便民中心開設并聯審批窗口,接受同時符合養老服務補貼待遇和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人員(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的評估申請。僅申請養老服務補貼的人員,可由其本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在民政部門指定受理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僅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人員,可由其本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在醫保部門指定受理窗口提出書面申請。
受理窗口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反饋受理審核結果。經審核同時符合養老服務補貼和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申請條件的人員,由醫保部門組織評估機構實施評估;僅符合養老服務補貼或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由民政部門或醫保部門組織評估機構實施評估。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窗口應及時將結果告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
第十六條 現場評估。評估機構收到評估任務后,應按規范要求安排評估人員開展上門評估工作。現場評估人員依據評估標準采集信息,開展評估。
第十七條 評估結論。評估機構應在收到評估任務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估專家依據現場采集信息并綜合評估后提出評估結論。評估機構應依據評估等級和護理服務需求出具護理服務計劃建議,作為服務機構制定服務計劃的參考。
第十八條 結果送達。評估結論達到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對應失能等級的,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或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經公示無異議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結論書。
綜合能力評估由組織實施評估的部門負責向評估對象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送達評估結論書。
第十九條 評估費用。符合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支付范圍的費用,由財政給予補貼;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參加長期護理保險評估和老年人能力評估的評估費用不得重復支付。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評估對象(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原申請評估渠道提出復評申請。第三人對公示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組織實施評估的部門實名反映情況,情況屬實的,由組織實施評估的部門按規定組織復評。復評結論為最終評估結論。
第六章 評估結論應用
第二十一條 養老服務補貼申請人依據評估結論按規定享受政策待遇。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申請人評估等級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按規定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符合養老服務補貼享受條件的申請人,由民政部門簽約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居家上門服務;符合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申請人,由長期護理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根據其評估等級、評估機構出具的護理服務計劃建議和實際需求,按規定制定護理服務計劃并提供護理服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民政局、市醫保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評估機構、服務機構的監管和指導,完善多部門聯合檢查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民政局、市醫保局應逐步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統,提升服務效率和監管效能,促進信息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條 照護需求評估和護理服務過程涉及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公示時注意隱藏部分身份證號碼及隱私信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申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估對象(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基金或資金損失的,屬于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范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評估機構違反評估服務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醫保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過程中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布機構:成都市民政局養老處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