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5〕9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浙江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持續完善重點群體就業綜合幫扶體系,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作用,根據《浙江省就業促進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5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力社保部門)認定并按規定給予政策扶持,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開發、總量控制、人崗匹配、動態監管”原則,凸顯公益性崗位“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屬性。
第四條 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要統籌規劃、協同配合,將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作為穩就業的重要舉措,守住困難群體就業底線。鼓勵有關社會組織等專業力量參與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力社保部門建立全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崗位開發、人員進出、待遇支付、補貼審核發放等全流程閉環管理。
第二章 崗位開發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滿足公共利益和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等崗位,一般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一)城鄉公共服務崗位。包括:保潔、保綠、保安、停車管理,養老、托幼、助殘,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管護,河湖管護,垃圾分類處理,生態護林護綠,社區便民服務等。
(二)城鄉社會管理崗位。包括: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區矯正、群團工作、統計調查、殘疾人管理,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
(三)縣級以上人力社保部門確定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分為全日制崗位和非全日制崗位。
第八條 設區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就業目標、就業困難人員數量和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結合縣(市、區)人力社保、財政部門上報計劃,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規模,并報省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內,根據本區域、本行業實際開發公益性崗位,也可組織其他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
第十條 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應當提交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表(附件1),內容包括擬提供的崗位名稱、崗位職責、招用條件、可安置人數和工資待遇等,經崗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報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用人單位具體實施。
第三章 人員招聘與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用人單位可自主發布公告開展招聘,也可由人力社保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統一組織招聘。人力社保部門要及時向就業困難人員推送崗位信息,向用人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確定擬上崗人員后,應當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提交公益性崗位安置申請表(附件2),人力社保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可簽訂公益性崗位上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社保部門報備勞動合同(上崗協議),并為其辦理就業登記等手續,其中非全日制崗位人員也可由勞動者按規定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的日常管理制度,開展培訓教育,明確工作職責,完善考勤制度,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并定期向人力社保部門報送公益性崗位工資發放、崗位履職、履行勞動合同(上崗協議)等情況。
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崗人員退出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上崗協議)同時終止或解除:
(一)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的;
(二)領取營業證照,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擔任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
(三)擔任村(社區)“兩委”成員的;
(四)弄虛作假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
(五)《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上崗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上崗協議)后,應當在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人員名單報送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并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對退出公益性崗位的未就業人員,人力社保部門應當繼續開展跟蹤服務,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第四章 崗位待遇與補貼管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的工資水平。全日制崗位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崗位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申領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下統稱為公益性崗位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為上崗人員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確定,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的年齡為準。對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后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并報送省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備案,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向人力社保部門申請補貼,應當提交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3)和工資發放清單、社保繳納憑證等材料,人力社保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健全公益性崗位日常檢查制度、情況通報制度,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公益性崗位和人員管理、資金管理。對弄虛作假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或補貼資金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虛報冒領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補貼資金申領使用,自覺接受人力社保、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可采取勞務派遣方式,由勞務派遣單位與上崗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公益性崗位補貼申領。
第二十八條 設區市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可按照本辦法對日常監督管理作出細化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未出現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退出情形的,可安置至政策享受期滿。《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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