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成都市普惠型養老機構申報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民規〔2024〕3號
各區(市)縣民政部門:
《成都市普惠型養老機構申報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經第18屆第4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成都市普惠型養老機構申報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總 則) 為健全普惠多元的養老服務體系,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23〕3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一老一小”整體解決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23〕4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成都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成辦規〔2024〕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認定主體) 區(市)縣民政部門是屬地普惠型養老機構的認定主體,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普惠型養老機構的認定工作。
第三條(認定范圍) 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備案的養老機構,可申請認定普惠型養老機構。市和區(市)縣公辦養老機構由發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不納入認定范圍。
第四條(認定條件) 普惠型養老機構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依法登記備案。依法登記并在屬地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二)運營良好。建立規范運營的相關規章制度,提供的養老服務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要求,近3個月機構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
(三)合理收費。按照《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42195—2022)對收住老人開展能力評估,老年人可向區(市)縣定點評估機構申請評估或復評。依據能力評估等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每人每月收費標準(包括床位費、護理費、公雜費、伙食費等全部費用)不高于養老機構所在區(市)縣公布的城鎮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0.7倍(能力完好、輕度失能)、0.9倍(中度失能)和1.3倍(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四)規范價格行為。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五)人員配備。依據《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MZ/T 187—2021),按照實際入住老年人數量,配備提供直接護理服務的專職養老護理員,其中自理老人(能力完好)按照1:15—1:20、部分自理老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按照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按照1:3—1:5的比例配備護理員。
(六)風險防控。購買養老機構責任保險,以有效降低養老機構運營風險,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認定程序) 凡同時滿足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六項認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均可自愿申請普惠型養老機構認定,原則上各區(市)縣每年6月和12月開展兩次認定工作,具體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有意向開展普惠養老服務的機構需向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提出普惠型養老機構的認定申請,填寫《成都市普惠型養老機構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審核。區(市)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普惠型養老機構認定申請進行審核,原則上審核工作應在申請提交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公示。經審核通過的養老機構由各區(市)縣民政部門通過官方網站公示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認定為普惠型養老機構,納入區(市)縣普惠型養老機構目錄。
(四)簽署承諾書。經認定的普惠型養老機構應對其收費標準及服務行為作出書面承諾(見附件2),承諾書一式兩份,區(市)縣民政部門及養老機構各留存一份。
(五)報備。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區(市)縣民政部門將經認定的普惠型養老機構名單報市民政局備案,對普惠型養老機構進行掛牌,并向社會公布普惠型養老機構目錄。
第六條(補助政策) 對經認定的普惠型養老機構按相關規定給予運營補貼。
第七條(退出機制) 經認定的普惠型養老機構自愿退出普惠型目錄或停辦的,需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將退出申請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備。
普惠型養老機構出現(一)至(四)條的,由屬地民政部門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普惠型養老機構資格;出現(五)至(八)條的,直接取消其普惠型養老機構資格。
(一)不符合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情形;
(二)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的;
(三)日常監管發現問題,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的;
(四)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五)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弄虛作假、騙取資格,套取政府補助資金的;
(六)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機構或機構主要負責人被納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八)出現安全、衛生責任事故,造成社會重大負面影響的;
普惠型養老機構違法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養老機構被取消普惠型養老機構資格的,同步取消當期補助經費。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格、套取政府補助資金的,應依法追回已發放的補助經費。
第八條(部門職責)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普惠型養老機構發展,做好市級補助資金預算、核定、績效管理與評價等工作,將普惠型養老機構收費納入行政檢查。區(市)縣民政部門組織實施普惠型養老機構認定、補助資金預算、核定、監督等工作,對普惠型養老機構收費開展行政檢查。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試行2年。
附件:1. 成都市普惠型養老機構申請表
2. 成都市普惠型養老機構承諾書
附件1
附件2
成都市普惠型養老機構承諾書
本機構鄭重承諾:
一、依法登記并在屬地民政部門辦理備案。建立規范運營的相關規章制度,提供的養老服務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要求,近3個月機構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依據《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MZ/T 187—2021),按照實際入住老年人數量,配備提供直接護理服務的專職養老護理員。
二、入住老人收費標準滿足:每人每月收費標準(包括床位費、護理費、公雜費、伙食費等全部費用)不高于養老機構所在區(市)縣公布的城鎮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0.7倍(能力完好、輕度失能)、0.9倍(中度失能)和1.3倍(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即 元/月、 元/月、 元/月。
二、與每一位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收費標準、服務期限、服務地點、爭議糾紛處理及退費辦法等內容。將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容、退費辦法等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遵守養老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規范管理,依法依規服務。
承諾機構:
負責人簽字:
日期: